【曲靖银行支行长】私刻公章 违法票据贴现业务
发表时间:2019年04月10日浏览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千亿假公章票据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柳泉、潘刚杰、王志强、冯辉,犯非法经营罪。其中,柳泉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行长。2014年4月30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批准逮捕。
刻假章私开同业账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柳泉经被告人王志强介绍认识被告人潘刚杰和冯辉,四人协商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冯辉告诉柳泉,票据业务的资金都是在银行内部流转,资金很安全,做一段时间就把账户消掉,监管部门不会发现。同时,潘刚杰公司一年给会泽支行100万的手续费,并提供日平均存款不低于2000万元。
按照规定,开立同业账户需要曲靖市商业银行总行批准,柳泉自然也知晓这一流程。
柳泉表示,“我没有申请,同业账户是我私自做主开设的,我们银行内部也没有其他人知道。因为开立银行同业账户我们需要到曲靖商业银行总行审批以后才可以开设的,我平时了解过曲靖商业银行总行以前也拒绝这样的业务,所以总行是肯定不会批准的。我当时就想瞒着总行来做这个事。”
为了开立账户及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方便,柳泉到昆明私自请人雕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行政章、曲靖市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及柳泉的私章。后安排会泽支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会泽支行的相关证照进行扫描后,用U盘拷贝后放在其电脑上备用。
为逃避监管,被告人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利用柳泉担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行长的身份,柳泉私刻的银行印章、柳泉提供的银行相关材料到民生银行(6.540, -0.02, -0.30%)武汉分行、兴业银行(19.120, 0.02, 0.10%)成都分行、华夏银行(8.530, 0.01, 0.12%)保定分行、平安银行(13.710, -0.10, -0.72%)重庆分行、招商银行(35.230, 0.00, 0.00%)重庆沙坪坝支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同业账户,操控在几个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从中谋取暴利。
在申请开户的资料或授权书上,被告人潘刚杰、冯辉、王志强记载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工作人员或财务负责人。为了能顺利开展业务,潘刚杰、王志强还将柳泉提供的曲靖市商业银行文件进行篡改,骗取相关银行认可。
假公章违法票据贴现976亿元
2013年10月下旬,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前往湖北省武汉市,由柳泉提供开户所需的材料,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并将该账户交由冯辉管理使用,后冯辉又与深圳力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峰合作,利用会泽支行的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控该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共计获取利润2024.46万元。
2013年11月下旬,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将该账户交由冯辉管理使用,后冯辉又与兰海峡、孙某1等人合作,利用会泽支行的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控该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共计获取利润380.85万元。该账户经营至2014年2月初,因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要求销户,冯辉又联系了华夏银行保定分行上门开户,在柳泉的配合下,会泽支行在华夏银行保定分行开立了同业账户,冯辉将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所做业务的远期利息转入该账户中。
2013年12月及2014年2月份,潘刚杰从柳泉处获取开立同业账户的相关材料后,与重庆融对公司的柯某合作,分别在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招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开立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柯某利用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案发后,柯华荣将应支付给潘刚杰的280万元上缴至曲靖市公安局。
通过操控在几个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冯辉个人已获利213.94万元,冯辉汇入潘刚杰所控制账户1008.5万元,潘刚杰汇给王志强747.55万元,王志强汇给其妻子罗某军175万元,王志强汇给柳泉225万元,王志强账户剩余347.55万元。
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泉等人从事的票据贴现业务总额为976.39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并不是曲靖市商业银行最先发现的。2014年3月21日,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咨询曲靖市商业银行票据人员,并提供会泽支行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截图,询问能否办理票据业务。曲靖市商业银行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私刻银行印章,篡改银行文件,私自在多家银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判处被告人柳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判处潘刚杰、王志强、冯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缓刑3-5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
刻假章私开同业账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柳泉经被告人王志强介绍认识被告人潘刚杰和冯辉,四人协商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冯辉告诉柳泉,票据业务的资金都是在银行内部流转,资金很安全,做一段时间就把账户消掉,监管部门不会发现。同时,潘刚杰公司一年给会泽支行100万的手续费,并提供日平均存款不低于2000万元。
按照规定,开立同业账户需要曲靖市商业银行总行批准,柳泉自然也知晓这一流程。
柳泉表示,“我没有申请,同业账户是我私自做主开设的,我们银行内部也没有其他人知道。因为开立银行同业账户我们需要到曲靖商业银行总行审批以后才可以开设的,我平时了解过曲靖商业银行总行以前也拒绝这样的业务,所以总行是肯定不会批准的。我当时就想瞒着总行来做这个事。”
为了开立账户及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方便,柳泉到昆明私自请人雕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行政章、曲靖市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及柳泉的私章。后安排会泽支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会泽支行的相关证照进行扫描后,用U盘拷贝后放在其电脑上备用。
为逃避监管,被告人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利用柳泉担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行长的身份,柳泉私刻的银行印章、柳泉提供的银行相关材料到民生银行(6.540, -0.02, -0.30%)武汉分行、兴业银行(19.120, 0.02, 0.10%)成都分行、华夏银行(8.530, 0.01, 0.12%)保定分行、平安银行(13.710, -0.10, -0.72%)重庆分行、招商银行(35.230, 0.00, 0.00%)重庆沙坪坝支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同业账户,操控在几个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从中谋取暴利。
在申请开户的资料或授权书上,被告人潘刚杰、冯辉、王志强记载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工作人员或财务负责人。为了能顺利开展业务,潘刚杰、王志强还将柳泉提供的曲靖市商业银行文件进行篡改,骗取相关银行认可。
假公章违法票据贴现976亿元
2013年10月下旬,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前往湖北省武汉市,由柳泉提供开户所需的材料,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并将该账户交由冯辉管理使用,后冯辉又与深圳力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峰合作,利用会泽支行的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控该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共计获取利润2024.46万元。
2013年11月下旬,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将该账户交由冯辉管理使用,后冯辉又与兰海峡、孙某1等人合作,利用会泽支行的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控该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共计获取利润380.85万元。该账户经营至2014年2月初,因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要求销户,冯辉又联系了华夏银行保定分行上门开户,在柳泉的配合下,会泽支行在华夏银行保定分行开立了同业账户,冯辉将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所做业务的远期利息转入该账户中。
2013年12月及2014年2月份,潘刚杰从柳泉处获取开立同业账户的相关材料后,与重庆融对公司的柯某合作,分别在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招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开立了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柯某利用会泽支行的同业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案发后,柯华荣将应支付给潘刚杰的280万元上缴至曲靖市公安局。
通过操控在几个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冯辉个人已获利213.94万元,冯辉汇入潘刚杰所控制账户1008.5万元,潘刚杰汇给王志强747.55万元,王志强汇给其妻子罗某军175万元,王志强汇给柳泉225万元,王志强账户剩余347.55万元。
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泉等人从事的票据贴现业务总额为976.39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并不是曲靖市商业银行最先发现的。2014年3月21日,武汉龙发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电话咨询曲靖市商业银行票据人员,并提供会泽支行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截图,询问能否办理票据业务。曲靖市商业银行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泉、潘刚杰、冯辉、王志强私刻银行印章,篡改银行文件,私自在多家银行开立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泽支行同业账户进行票据贴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判处被告人柳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判处潘刚杰、王志强、冯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缓刑3-5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